日期:2020年3月30日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我国资本市场有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是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在参与市场过程中,投资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清楚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是增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参与市场的核心内容。鉴于此,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联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及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投资者权益300问”系列,围绕“知权、行权、维权”中的重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本篇为该系列第十二篇,带您了解虚假陈述及其危害。
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根本手段。但是,个别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提升股价等目的,不惜在信息披露上动手脚,比如对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推迟披露重要信息等。那么,什么是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有什么危害?下面几个问题,带您了解一下。
1、什么是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信息披露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的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其中,“真实”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必须客观,具有事实基础,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得存在语意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也不能故弄玄虚引起误导;“完整”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全面完整,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及时”是信息披露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应披露事项,不得滞后。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述要求的陈述,则构成虚假陈述。
2、谁是虚假陈述的实施人?
虚假陈述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实施的特定行为。特定的义务主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第二类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有责任人员,指发行人、上市公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自然人。
3、虚假陈述包括哪些种类?
虚假陈述可分为以下几类:
(1)虚假记载,即行为人故意披露不存在的事实,强调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以Z公司为例,其2013年至2015年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增利润、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情况,构成虚假陈述,证监会依法对Z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决定没收其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并分别处以相应罚款。
(2)误导性陈述,即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诱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并由此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典型的误导性陈述包括语言模糊歧义、难以理解、存在部分遗漏等,其特点在于信息披露过程中披露事项是真实的,但在表述上存在缺陷,极易导致投资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基于该错误认识的判断。例如,A公司在信息披露以及接待多家机构投资者过程中,披露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但A公司实际相关业务收入极小,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A公司披露涉及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经调查确认后,A公司及高管因发布误导性陈述而受到行政处罚。
(3)重大遗漏,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将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披露,强调信息披露的不完整。重大遗漏可能出于披露义务人的疏漏,也可能是其故意为之,通常是为了维持股价或隐瞒不利信息。例如,L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进行关联交易,但未在定期报告上进行披露,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最终被实施了相应的处罚。
(4)不正当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方式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表现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合适。该类行为使投资者不能及时掌握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据此把握投资机会,使信息丧失时效性,因此也属于虚假陈述的范畴。例如,H公司在信息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批准的情况下,将有关议案的临时公告通过股吧等渠道对社会公开,该披露渠道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披露,最终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
4、虚假陈述有什么危害?
虚假陈述行为依托信息流,扰乱了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市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虚假陈述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一是导致证券价格无法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价值,中小投资者容易被虚假陈述信息所迷惑,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二是虚假陈述被揭露后,会形成股价大幅度波动,在虚假陈述期间买入的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三是侵害信息披露制度的公信力,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四是损害上市公司诚信形象,降低公司品牌价值与信誉度,公司及其董监高还会因此受到处罚。